法律文书
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6-09-09 09:50    
法律文书
法律文本属于权威性言论,其主导功能是表达原作者的意愿。法律文本的特点是语言的确凿性和语言风格的独特性。因此,在翻译法律文本时,应尊重原作者的权威,将原作者的意愿表达清楚,不能产生任何歧义,而且还要保证译文的语言风格与原文一致。

关于法律翻译的原则,国内一些学者,如杜金榜、邱贵溪等已经较为系统地归纳和阐述过。杜金榜(2005)认为法律翻译有三大原则:(1)语言从法原则。语言与法律互为制约;(2)存异求同原则。法律交流不必追求完全对等,差别的存在不可避免,只要交流中产生的差别能为交流者相互理解,交流即告成功;(3)比照补足原则。对于体制观念等的差异,交流者可以用目的法已有的相近观念进行比照,也可以用目的法律体系、体制及人们所熟知的异系(制)的相近观念进行比照,加上辅助性的解释如注解、同位、说明、类比等,即可基本传达这种陌生的观念。邱贵溪(2000)认为法律翻译有五项原则:(1)庄严词语的使用原则;(2)准确性原则;(3)精练性原则;(4)术语一致性原则;(5)专业术语的使用原则。李克兴和张新红(2006)在《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》一书中提出了法律翻译的六项应用性作业原则,分别是:(1)准确性及精确性;(2)一致性及同一性;(3)清晰及简练;(4)专业化;(5)语言规范化;(6)集体作业。

优尼特翻译公司的法律文书译员均有法学学习或从业背景,能胜任各种法律文书的翻译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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